毕业生就业政策

作者: 时间:2022-09-20 点击数:

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政策、法规

1.就业政策有什么?

⑴教育部及有关部委关于毕业生就业的规范,如教育部199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暂行规定》。

⑵各地就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出台的有关毕业生就业的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指导本地区的毕业生就业.

⑶高等学校结合学校实际,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规定以及主管部门工作意见,制定的本校工作实施办法细则.

⑷与毕业生就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等。

2、特殊毕业生的就业政策是什么?

⑴委培生、定向生的就业政策:定向生原则上按入学时的合同就业。如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回原定就业单位的毕业生,须征得原单位的同意,报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并交纳相应的违约金和培养费后,可调整就业单位。

⑵享受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岗位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就业政策:享受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运等国家专业奖学金,及享受艰苦行业、地区或特殊定向奖学金的毕业生,原则上按国家计划就业,对不服从就业计划自谋职业的,必须补交在校期间普通专业的学费并返还定向奖学金、专业奖学金。

⑶结业生的就业政策:结业生就业必须在,《就业报道证》上注明“结业生”字样;在规定时间内未就业的,由学校将其档案户籍关系转至家庭所在地(家在农村的保留非农业户籍)自谋职业。

⑷有病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学校应在毕业生毕业前认真负责地对毕业生进行健康检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需经学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随下一届毕业生就业;一年以后仍未痊愈或无用人单位接受的,户籍关系的档案材料转至家庭所在地,自谋职业。

⑸毕业生自费出国留学的政策:毕业生可以申请自费出国留学,申请自费出国的毕业生不参加就业,凭国(境)外大学的录取通知书,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经学校教务处和毕业就业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不列入就业计划。毕业生集中离校时未办妥手续的,原则上将其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继续办理出国手续。

⑹高职毕业生的就业政策:高职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原则上与其他专科毕业生就业政策相同,但必须在“报到证”上注明“高职”字样。

4、跨省、跨系统就业应办理哪些手续?

毕业生就业遵循“自主择业,双向选择”的方针,原则上不受行业和区域限制。但毕业生在择业过程中,要注意按就业主管部门要求办理相关就业手续:

⑴到省外就业的毕业生按接收地就业政策办理手续;

⑵师范类毕业生到非教育系统就业,协议书应经接收地教育局签章,非师范类毕业生到教育系统就业,协议书须经接收地教育局签章、人事局鉴证后才能生效;

⑶毕业生到省直、部队、中央驻鲁单位就业的,非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协议应由接收单位到省人事厅鉴证,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协议由学校统一到省教育厅鉴证。

二、大中专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问答

5、应届毕业生自主创业、灵活就业,将享受哪些鼓励政策?

应届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包括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免交的具体收费项目主要包括:

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收费项目,国务院以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含原国家计委、原国家物价局)批准的收费项目。

⑵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涉及个体经营的登记类和管理类收费项目。

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应当向工商、税务、卫生、民政、劳动保障、公安、烟草等部门的相关收费单位出具本人身份证、高校毕业证以及工商部门批准从事个体经营的有效证件,经收费单位核实无误后按规定免交有关收费。同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将人事关系存放在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劳动或人事部门人才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将为其办理人事关系接转人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实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以解除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6、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将享受哪些政策优惠?

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将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用人单位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工商和税收部门简化审批手续,积极给予支持。

劳动、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将为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集体户口人事代理、存放人事关系等服务,同时还将为这些毕业生办理人事关系接转从事档案管理、转正定级、党团关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社会保险金缴纳等服务,实行全方位的人事代理服务,解除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对于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以及到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将按照有关规定,在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争议处理等方面维护其合理权益。

7、如何进行失业登记?

毕业半年以上未能就业并要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可持学校证明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城市或县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失业登记。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和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应免费为其提供就业服务。对已进行失业登记的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城市、社区可组织其参加临时性的社会工作社会公益劳动,或到用人单位见习,给予一定报酬。对于因患病等原因短期无法工作并确无生活来源者,由民政部门参照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临时救助。

三、毕业生到特殊行业、地区就业问答

9、什么是国家公务员(工作人员)?有国家级、省级、城市级这样的层次划分吗?

国家公务员指的是国家行政机关里除工勤人员外的行使行政职能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特指党群部门除工勤奋人员外的工作人员。把国家公务员划分为各种层次是不够准确的,因为所有公务员都是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人员,都称之为国家公务员。

为什么会出现上述说法?这主要是因为组织招考的部门不同而产生的误解。组织招考国家公务员的部门有:中组部,国家人事部,各省省委组织部,各省人事厅,各地市市委组织部,各市地人事局。

10、国家公务员的报考条件是什么?考试类型和内容有哪些?

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研究生,本科生,大专生(包括计划内自费生,不含委培,定向生)均可报名。报名条件:

⑴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在校期间未受到任何处分;

⑵学习成绩优良,基础理论扎实,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⑶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在校期间被评为“三好学生”或担任学生干部,获得过奖学金;

⑷符合招考职业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⑸身体健康,品行端正,具有为人民服务的思想(省、市每年招考国家公务员的有关事项及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市人事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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