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作者: 时间:2022-09-12 点击数:

国家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4月30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听取关于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工作汇报并提出要求。

会议确定,在落实好原有政策的基础上,推出以下新措施:

一是将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延长至2015年底。科技型小微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二是启动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帮助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电子商务网络平台开办“网店”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财政贴息政策。

三是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并办理实名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两年内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

四是加大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帮扶,将现行只限于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的求职补贴扩大到残疾毕业生。

五是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要在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对拟聘人员进行公示。

六是简化高校毕业生在不同地域和所有制单位流动就业的落户等手续。

专家认为新措施有利于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向小微企业和创业。

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对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其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就业的,给予薪酬或生活补贴;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农村基层单位就业并履行一定服务期限的,由政府补偿学费,代偿助学贷款。

 高校毕业生在参与项目研究期间,享受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补助,户口、档案可存放在项目单位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聘用期满,根据需要可以续聘或到其他岗位就业,就业后工龄与参与项目研究期间的工作时间合并计算,社会保险缴费年限连续计算。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的单位要积极聘用优秀毕业生参与研究。一是给予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补助,由项目经费列支。

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如自筹资金不足,可申请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贷款额度;参加创业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灵活就业并符合规定的,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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