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意见》(黔党办发〔2013〕8号)有关规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享受以下政策:
一、准入政策。高校毕业生申办企业不受出资额限制,注册资金实行分期到位的原则。适当放宽高校毕业生创业经营场所的限制,允许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对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政府所属人才中介服务机构2年内免费办理人事代理,提供落户服务。
二、金融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自筹资金不足的,可在创业地按规定申请不超过10万元的小额贴息担保贷款;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享受每人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贴息担保贷款。
三、税收减免政策。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并按期缴纳营业税的,自2013年起,其营业额不足2万元的,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持《贵州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等)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四、创业扶持奖励创业扶持奖励政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且带动就业的,享受扶持政策。高校毕业生领办创业项目并带动就业,连续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创业经营场所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每月按300元标准给予经营场所租金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3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高校毕业生创办微型企业可优先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政策。
五、创业培训政策。对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参加创业或其他类型培训的,根据其获得培训合格证书和就业创业情况,按规定给予相应培训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