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转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 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20-07-16 点击数:

黔人社发〔2020〕9 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原文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标准。2020年3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可以申领6个月的失业补助金,标准按照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执行(结果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二、阶段性失业农民工临时生活补助标准。2020年5月至12月,对《失业保险条例》规定的参保单位招用、个人不缴费且2019年1月1日之后参保不满1年的失业农民工,参照我省城市低保第一档标准,按月发放3个月的临时生活补助。

三、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只能申领享受一次且不得同时享受,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申领,不得与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享受,停发情形参照失业保险金停发规定执行。阶段性失业补助金和临时生活补助从失业保险基金“其他支出”科目列支。

四、各地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更好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的决策部署,确保失业人员待遇应发尽发、应保尽保。不得随意缩小受益范围,尽量简化申领手续,加强信息比对,优化经办流程。强化监督管理,严防重复领取、冒领、套取、骗取基金现象,切实维护基金安全。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docx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贵州省财政厅

                                   2020年7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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