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贵安新引进人才安家费发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阳贵安实施人才兴市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筑人才发〔2024〕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重点产业企业新引进人才按照正高职称(首席技师、特级技师)人才6万元、博士(高级技师)4.8万元、硕士(副高职称人才、技师)2.4万元、本科(高级工)1.2万元的标准发放安家费。引进人才工作满6个月后兑现50%,在工作单位持续工作满一年后兑现50%。
第三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受理实施,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对象所在企业须具备的条件:主营业务属于《贵阳贵安重点发展产业目录》,同时在贵阳贵安区域范围内登记注册(含在贵阳贵安的央属、省属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贵阳贵安纳税和缴纳社会保险。
第五条 引进人才应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首次到贵阳贵安工作、已落户贵阳贵安的应往届高校毕业生和各类人才;
(二)与申报企业订立2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6个月以上,国(境)外人才可不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三)从事岗位属有效期内的《贵阳贵安重点产业人才需求目录》。
第三章 申报程序
第六条 安家费申报为常年受理,由企业单位或个人申报。
第七条 申报安家费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贵阳贵安新引进人才安家费申报表》,《贵阳贵安新引进人才安家费申报人员花名册》。
(二)引进人才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第八条 申报流程:
(一)申报。申请人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在贵阳贵安一站式人才网上办事平台(https://www.gyrc.cn/yzs)申报。
(二)初审。企业主管部门、贵安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才工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资料进行初审核实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人才服务中心。
(三)复核。市人才服务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确定拟补贴建议对象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审核。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议研究审核,确定拟补贴对象。
(五)公示。拟补贴对象名单在媒体或部门网站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六)兑现。公示无异议的,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按程序将补贴资金统一拨付至申报对象社会保障卡或个人储蓄卡账户。贵安新区自行兑现。
第九条 安家费应在人才入职2年内申报,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资格。同一人才在贵阳贵安区域内只能申报一次,在受理审核期间发生工作变动终止发放的,不能重复申请。
在市外工作并缴纳社保超过12个月,回贵阳贵安工作的,按新引进人才兑现政策。
第十条 申报人才在其他渠道申请安家费的,属各级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可重复享受。
第十一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经费,并纳入诚信负面清单;造假的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贵阳贵安人才政策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贵安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要将新引进人才安家费发放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做好资金保障。引进到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在市级人才资源开发经费中列支;引进到区(市、县、开发区)注册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其他企业的,由市级人才资源开发经费和企业注册地人才资源开发经费按比例(开阳、修文、息烽按8:2,其他地区按6:4)承担发放。引进到贵安新区的人才安家费,由贵安新区承担。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贵阳贵安新引进人才安家费发放实施细则》(筑人社通〔2023〕55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