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贵安人才医保补助实施细则

作者: 时间:2024-10-15 点击数:

贵阳贵安人才医保补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阳贵安实施人才兴市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筑人才发〔2024〕6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持D类以上筑才卡且进行正常年度登记的人才,按年发放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补助,标准为:A类3000元/年,B类2000元/年,C类1500元/年,D类800元/年。连续发放时间不超过5年。

第三条 G类及以上筑才卡持卡人因病住院治疗时,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和本人商业保险的基础上,按个人实际支付医疗费用(不含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部分)的50%给予补助,每人补助最高10万元。

第四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实施,市医保局配合兑现,相关责任部门共同参与,协同推进。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人才医保补助无需单位或个人申报。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核定筑才卡(高层次人才)持有人员名单,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确定拟补贴名单,按名单和金额划入市级医保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根据人才名单、补贴标准一次性划入人才本人医保个人账户,并按个人账户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条 人才住院补助由用人单位申报,常年受理,审核次月兑现。

第七条 人才申请住院补助,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贵阳贵安人才住院补助申请表》;

(二)出院结算单、住院发票。

第八条 申报流程:

(一)人才属市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的:

1.申报。用人单位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向贵阳市人才服务一站式办事大厅(https://www.gyrc.cn/yzs)报送申报资料。

2.初审。市人才服务中心会同医保经办机构对资料进行初审核实并提出建议意见,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

3.资金拨付。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规定将住院补助资金拨付至申报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二)人才属贵安新区、区(市、县、开发区)企事业单位(含非公企业、央企、省属企业)工作或自主创业的:

1.申报。用人单位向单位注册地所在的贵安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才服务窗口报送有关申报资料。

2.初审。贵安新区、各区(市、县、开发区)人才服务窗口部门对资料进行初审。

3.审核。各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贵安新区、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医保经办机构,审核确定补贴金额。

4.资金拨付。区(市、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贵安新区、开发区组织人事部门将补贴资金拨付至申报对象个人银行账户。

第九条 人才应在出院后6个月内申报住院补贴,逾期未申报视为放弃。

第十条 人才未按要求参加筑才卡年审登记、未在我市医保经办机构参保或医保参保状态处于暂停、终止等异常状态的,当年医保个人账户补助停发且不补发。

第十一条 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申报单位和个人,一经核实,取消申报资格,依法追缴补贴经费,并纳入诚信负面清单;造假的单位及个人,不再享受贵阳贵安人才政策支持;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二条 贵安新区、市级财政、区(市、县、开发区)要将人才医保补助经费和住院补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按要求做好资金保障。人才属于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在市级人才资源开发经费中列支;属于区(市、县、开发区)所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企业、非贵阳市属国有企业的,由单位注册地人才资源开发经费承担;属贵安新区企事业单位的,由贵安新区人才资源开发经费承担。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贵阳贵安人才医保补助实施细则》(筑人社通〔2021〕48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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