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贵安筑才卡分类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贵阳贵安实施人才兴市战略若干政策措施》(筑人才发〔202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筑才卡共设八个类别,其中:A—D类为筑才卡(高层次人才),E—G类为筑才卡(产业人才),H类为筑才卡(青年人才)。对符合《贵阳贵安筑才卡认定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相应条件的人才,经认定后发放相应类别筑才卡,持卡享受相应配套政策和服务。
第三条 筑才卡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品德、知识、能力和业绩并重,体现行业人才特点,业内认可和社会认可兼顾的原则。
第二章 筑才卡(高层次人才)认定对象及流程
第四条 筑才卡(高层次人才)(即A—D类筑才卡)认定对象为在贵阳市、贵安新区企事业单位(含非公有制企业、有经济贡献的央属省属企业)全职工作或自主创业,或到贵阳贵安重点产业、重点领域企事业单位兼职或项目合作,在技术研发、课题攻关等方面取得业绩成果的高层次或紧缺急需人才。
意向引进人才可前置认定,引进后直接发放筑才卡(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贵阳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筑才卡(高层次人才)政策咨询、认定、待遇申报等事宜。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用人单位通过贵阳贵安一站式人才网上办事平台(https://www.gyrc.cn/yzs)申报,提交《贵阳贵安筑才卡认定申报表》及符合《目录》相应标准的印证材料。用人单位所属市级或贵安新区、区(市、县、开发区)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审核。贵阳市人才服务中心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核实人才资格等信息,对符合《目录》认定条件的人才,直接确定为拟认定人选。对具有业绩贡献的特殊人才,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认定联席会评审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确定拟认定人选。
(三)公示。拟认定人选名单在媒体或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认定及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录入人才库,发放A—D类筑才卡。
第三章 筑才卡(产业人才)认定对象和流程
第七条 筑才卡(产业人才)(即E—G类筑才卡)认定对象为在贵阳市、贵安新区辖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含非公有制企业、对贵阳贵安有贡献的央属省属企业)和相关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中工作(含柔性引进)或自主创业,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或专业技术、技能水平的产业人才。
第八条 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产业人才认定政策咨询、认定等事宜;贵阳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待遇兑现等事宜。
第九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用人单位通过贵阳贵安一站式人才网上办事平台(https://www.gyrc.cn/yzs),提交《贵阳贵安筑才卡认定申报表》及符合《目录》相应标准的印证材料。
(二)审核。用人单位所在的各区(市、县、开发区)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市级、贵安新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实人才资格等信息,提出拟认定人选。
(三)公示。市级、贵安新区行业主管部门将拟认定人选名单在媒体或部门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认定及入库。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报市人才服务中心发放E—G类筑才卡。
第四章 筑才卡(青年人才)认定对象及流程
第十条 筑才卡(青年人才)(即H类筑才卡)发放对象为在贵阳贵安区域内就业创业,年龄35周岁以下,具有国家承认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中级工及以上职业技能资格的青年人才。
第十一条 团市委负责筑才卡(青年人才)认定政策咨询、审核、发放等工作。
第十二条 申领程序:
(一)申报。人才通过青年卡综合服务平台提交基本信息和资料。
(二)审核。团市委会同相关部门核实申领人资格等信息,对符合要求的青年人才,发放筑才卡(青年人才)。
第五章 认定资格管理
第十三条 G类以上筑才卡持卡人信息实行年度登记制度,未按要求登记的,暂停认定资格和相关待遇,累计2年未登记的,取消认定资格。
第十四条 对G类以上筑才卡持卡人,用人单位应在知晓人才流动、信息变更10个工作日内,按筑才卡申报渠道函告市级行业主管部门或所属贵安新区、区(市、县、开发区)主管部门和贵阳市人才服务中心。市、区两级主管部门要动态掌握本地区、本行业持卡人情况,及时登记、变更人才情况。未及时报告或隐瞒情况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及相关部门需承担相关责任。
第十五条 G类以上筑才卡持卡人在贵阳市、贵安新区单位内流动的,由新单位办理变更后保留认定资格。人才达到更高层次筑才卡认定条件的,可申请重新认定。
第十六条 持卡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筑才卡认定资格或暂停政策服务兑现:
(一)因退休、离职、辞职等原因未继续在筑工作的;
(二)不符合相应层次筑才卡认定资格的;
(三)以“主要经营管理人才”“主要技术负责人”等企业职务条件认定或企业自主推荐认定的人才,离开推荐单位或相应岗位的;
(四)学术、业绩弄虚作假的;
(五)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认定资格的;
(六)受党纪政务处分、在影响期内的;
(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九)存在应取消或注销人才认定资格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目录》根据产业发展和人才需求适时调整。市级各行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行业人才特点,提出本行业、本领域人才认定标准,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纳入《目录》或作为子目录。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大数据局、市农业农村局、团市委等部门负责解释。原认定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