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日报讯(记者 高菲)9月5日,记者从自治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获悉,我区对高校应届毕业生自愿到自治区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连续服务满3年以上(含3年)的,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由自治区财政补偿其在校期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代为偿还其在校学习期间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本金。
具有宁夏户籍的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应届毕业生(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研究生应届毕业生可以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申请基本条件为: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毕业当年12月31日前,自愿到我区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工作、连续服务3年以上(含3年)且服务期内考核称职(合格)。
补偿代偿的标准是:2022年前毕业的,本专科生每年不超过8000元、研究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2022年毕业的,本专科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2023年及之后毕业的,本专科生每年不超过16000元、研究生每年不超过20000元。
在校期间每年的实际学费或学费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实际学费或助学贷款中学费金额补偿;超出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补偿代偿标准实行补偿。
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不能同时申请,只能选择其中的一项。已享受中央或其他省份财政资金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学生,不能在我区继续申请。
在基层服务满3年后要及时提出申请。服务期满后2年内不主动申请者,视为自动永久放弃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格。
来源:宁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