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促进我校毕业生充分就业,保证校园招聘活动的规范化、制度化,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校园招聘活动是指用人单位在校内开展的或主要面向我校毕业生的专场招聘会、大中型招聘会、企业宣讲会、校园媒体招聘信息发布、就业咨询会等形式的招聘活动。
第二章 招聘活动的组织与管理
第三条 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为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所有校内举办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均须在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批准后方能开展。校内其他单位和部门,未经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安排用人单位或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举办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活动。
第四条 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应为到校进行招聘的单位做好协调、沟通及服务工作。校内各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确保校园招聘活动安全有序开展。
第五条 校属二级学院应积极组织或参与相关用人单位的校园招聘活动,帮助毕业生拓宽就业渠道,创造就业机会。凡校属二级学院自行组织的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须提前报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备案,并对招聘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服务以及招聘单位的资质审查负责。
第六条 校属二级学院要加强对毕业生的思想教育和就业指导工作,帮助毕业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引导毕业生理智、有选择地参加招聘活动。
第七条 举办或承办校园招聘活动的经费开支严格遵守我校财务相关规定。
第三章 用人单位进校招聘管理
第八条用人单位申请进校招聘时,必须出具本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等资质证明材料。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代理到校招聘的,必须提供用人单位的书面委托材料及出示本单位相关证明。严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和未经批准的劳务中介机构进校招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进校招聘应遵守学校校园管理规定,维护正常教学秩序,服从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统一安排。
(一)用人单位应提前一周与学校就业主管部门联系协商招聘活动的相关事宜,并如实提供本单位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专业学历要求、工作内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内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二)用人单位不得发布虚假广告或做虚假宣传,不得对求职者设置性别、民族、年龄、户籍、毕业院校等限制性条件;
(三)用人单位在校招聘期间,可在学校学生就业指导信息网上发布招聘信息,介绍单位情况,也可采取在指定的宣传栏张贴文字介绍、标语横幅和宣传广告品等向学生宣传介绍相关情况。严禁用人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张贴、悬挂和搭建各种宣传用品;
(四)用人单位应积极协助校方做好招聘现场的安全保障工作,杜绝一切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
(五)用人单位不得私自占用教室或拆卸、外接多媒体设备,严禁以招聘为由借用校内场地开展其他活动;
(六)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干扰、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声誉或扰乱招聘秩序,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不得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七)用人单位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进行秘密面试活动,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有权派出工作人员检查或旁听用人单位的面试活动,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八)用人单位在面试过程中应尊重毕业生的人格,保护其隐私权,不得将毕业生提供的与就业相关的资料留作他用,或提供给第三方;
(九)用人单位不得擅自检查毕业生的身体。有医务人员随同确需检查的,须经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方能进行;
(十)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毕业生收取费用,不得要求应聘人员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
(十一)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有权取消或终止一切未经学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许可的、私自进校或通过学生开展的招聘活动。
第四章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规定
第十条 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要准备好完善的应聘材料,如:个人简历、技能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必须着装整齐、注意言行,不得在招聘现场大声喧哗,无理取闹。
第十二条 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须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在招聘活动中应尊重用人单位的招聘人员。
第十三条 没有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要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校园招聘会。
第十四条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经双向选择达成就业协议的,应签订就业协议书。协议书一经签订,对当事双方都有约束力,任何一方擅自违约都应承担相应责任。已落实单位或通过用人单位面试等已进入签约流程的毕业生原则上不应再参加其他招聘活动。
第十五条 毕业生在签订协议前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个人情况,因弄虚作假被用人单位退回者,责任自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学院)组织的校园招聘活动。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招生与就业指导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