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管委会),安顺军分区,市委各办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
《安顺市推动高质量发展人才政策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安顺市委办公室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5日
安顺市推动高质量发展人才政策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视察贵州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人才工作的重要论述,奋力在闯新路开新局抢新机出新绩中,为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四化同步”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保障,经研究制定如下措施。
一、推行人才持卡服务
1.制定更新发布4个目录。制定并定期更新《安顺市重点发展产业目录》《安顺市人才分层认定目录》,每年发布《安顺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安顺市重点发展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
2.分类发放人才服务卡。向第一、二层次人才发放“安顺优才卡”,向第三、四层次人才发放“安顺人才服务卡”,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服务。
二、打造人才创新创业平台
3.实施创新创业资助计划。(1)通过黔归人才库设立
“安顺青年人才储备池”,及时联系并登记有意向来(留)安创新创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及优秀本科生等青年人才信息。(2)人才(团队)带项目、技术、资金到安顺创办企业的,经市直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认定,给予最高500万元科研经费、项目启动经费支持,3年内由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区)免费提供最多500平方米的工作场所。所需经费由市级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区)人才发展专项经费按2:8承担。
4.支持人才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等,以及依托企业建成的院士和博士后工作站、人才基地、众创空间、孵化器等,除兑现相应获得各级奖励资金外,被认定或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不同层次平台及奖项的,按照其上年度对地方财力作出贡献的60%、40%、10%进行奖励,以所获最高层次认定及奖项进行一次性奖励,年度最高奖励500万元;不依托企业获得国家级、省级平台认定及奖项的,从市级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按照省级奖励标准给予匹配奖励。
5.实行重大事项“一事一议”。支持重点产业人才和重大产业项目产才融合“以产聚才、以才促产”,对具有引领性、原创性、标志性的顶尖创新创业团队和产业化项目以及带重大产业项目落户的创新团队给予奖励和支持。与全球知名高校、科研院所在安合作建设科研创新平台,推动技术成果产业化、工厂化生产的,通过政府主导基金在企业全生命周期参与投资。所需经费由牵头部门会同科技等相关部门提出奖励支持建议,纳入专项经费预算,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
6.支持科研成果转化。放活国有企事业单位、高校及科研院所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处置权、收益权。从高明确量化标准,科研人员享有不低于70%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将不低于50%的转化净收益奖励给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科研人员;简化转化审批程序,科研人员作为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科技成果转化意向向相关单位报备后,可自主决定转让、许可、作价投资。
三、支持重点产业企业引进留住急需紧缺人才
7.推行企业引才奖励。(1)重点产业企业全职或柔性引进(柔性引进人才每年来安顺累计工作时间3个月以上)符合人才需求目录、缴纳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4.4万元以上的人才,按照上年度企业实际给付新引进人才薪酬已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当年累计最高奖励总额50万元。所需经费由市级人才发展专项经费和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区)人才经费按财政分成比例承担。(2)参加省市统一组织赴省外引才活动的重点产业企业全额报销差旅费,活动现场成功签约并引进人才入职的企
业,按照正高职称人才3000元/人、博士(高级技师)2000元/人、硕士(副高职称人才、技师)1000元/人、本科(高级
工)5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所需经费由市级人才发展专项经费承担。
8.实行人才贡献奖励。对重点产业企业中,缴纳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4.4万元以上的人才,对标已纳税额地方留成部分前3年按100%比例给予奖励,之后2年减半奖励。所需经费由市级人才发展专项经费和企业纳税地所在县(区)人才经费按财政分成比例承担。
9.发放人才生活补贴。向重点产业企业新引进、符合人才层次认定的急需紧缺人才每月发放800元至10000元的生活补贴,连续发放3年。所需经费由市县人才发展专项经费按2:8承担。
四、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引进用好急需紧缺人才
10.设立事业单位“人才引进用编计划池”。建立市县两级引才用编计划池,统筹用于引进急需紧缺人才。
11.放宽用人、用岗条件。放宽用人单位自主权,鼓励事业单位从市外引进优秀人才。简化流程与前置条件,变“审批制”为“备案制”。对符合“绿色通道”引进条件的人才,不设定与岗位要求无关的限制条件。
12.实行事业单位人才档案容缺办理。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的档案出现主件材料齐全、其他附件材料有所欠缺的,实行容缺办理,可以将补正材料与核查同时进行,允许在规定时间内补齐相关附件材料。
13.搞活事业单位高层次人才薪酬激励。鼓励事业单位参考人才市场价格,合理确定高层次人才薪酬水平,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制等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以合同等形式约定绩效目标及考核、薪酬发放及奖惩。各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用人单位制定的高层次人才薪酬分配实施方案、年度绩效工资总量核增应及时审批和备案。鼓励事业单位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市场化引进人才。
14.帮助国有企业人才续建档案。引进人才以辞职、离职等方式来安顺工作的,因原单位辞职或被原单位辞退造成人事档案滞留或残缺的,根据本人要求恢复身份的书面申请,经核实,用人单位可为其续建档案,承认其原有身份、学历、工龄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等。
15.鼓励国有企业市场化引聘人才。鼓励国有企业围绕市场化、实体化转型的需要,按照市场化选聘、契约化管理、差异化薪酬、市场化退出原则,加快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和用工市场化,大力引聘一批急需紧缺人才。
16.试点探索“金种子”人才储备。对符合《安顺市国有企事业单位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中国有企业人才需求,毕业前一年与我市国有企业签订就业合同的“双一流”(一流大学、一流学科)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在读学生,取得在读层次学历后直接按照合同约定来安就业的,签订合同当年给予本科生一次性补助5000元,硕士研究生一次性补助8000元,博士研究生一次性补助10000元。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和同级人才发展专项经费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
五、改进职称职务评审工作
17.开展地方特殊人才高级职务认定。对确有真才实学的特殊人才,可不受学历、任职资格限制,直接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其工作业绩、专业技能、学术(专业)技术贡献、项目成果(作品)、创意设计、经济贡献可作为参评依据,并纳入市管专家选拔认定范围。
18.推进职称评审改革。积极争取上级授权,扩大自行组织职称评审门类;支持鼓励具备评审能力的企事业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县(区)申请职称评审授权;探索引入具有评审能力的机构,围绕新兴产业领域和前沿专业门类开展第三方评审;建立职称与职业资格、职业技能对应通道,用人单位凭职业资格可直接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高技能人才可参加工程系列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推行职称线上线下办理。
六、推动人才成长提升和合理流动
19.实行学历提升学费报销。在本单位连续工作2年以上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用人单位同意在职攻读国内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与原用人单位签订毕业后继续服务5年以上协议的,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90%和个人10%的比例承担。
20.发放技能提升补贴。企业员工通过参加培训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工1000元/人、中级工1500元/人、高级工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职工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给予每证600元/人培训补贴。所需经费由就业补助资金承担。
21.推动人才合理流动。(1)畅通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之间人才相互流动,每年从企业通过调任、挂职等方式公开选拔一定数量人才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从机关事业单位选派一批熟悉金融投资、产业发展和党建工作的干部到园区或企业挂职任职。(2)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兼职,按协议约定支付报酬。
22.做深企业人才培养工作。继续办好“清华大学·安顺企业家成长工程研修班”,重点产业企业推荐人选优先纳入学习培养。
七、实施人才安居工程
23.免租和赠予人才公寓。(1)本人未享受过租(购)房优惠政策且在本市未持有商品房的人才,可按四个层次依次提供最高300、200、150、100平方米的免租金住房,免租5年,免租期满后可续租3年,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纳租金。(2)第一层次人才到我市全职工作满3年,或柔性引进工作满5年(每年服务累计时间不少于3个月),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申请赠予最高300平方米的政府持有产权住房;第二层次人才到我市全职工作满5年,或柔性引进工作满8年(每年服务累计时间不少于3个月),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申请赠予最高200平方米的政府持有产权住房。其他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一事一议”认定贡献突出的特殊人才,可以赠予政府持有产权住房。
24.发放租房补贴。未享受过租(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持有商品房的人才,可按年度申请累计最高5年的租房补贴。租房补贴总额标准为:第一层次人才3000元/月;第二层次人才2000元/月;第三层次人才1500元/月;第四层次人才800元/月。重点产业企业人才在以上标准基础上,租房补贴总额上浮10%。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和同级人才发展专项经费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
25.发放购房补贴。未享受过租(购)房优惠政策且在本市未持有商品房的人才在我市购房时,第一层次人才发放100万元;第二层次人才发放60万元;第三层次人才发放最高30万元;第四层次人才发放最高10万元;重点产业企业人才在以上层次人才标准基础上,购房补贴总额上浮10%。符合重点产业企业人才目录需求的“双一流”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毕业生一次性发放2万元。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和同级人才发展专项经费按照1:1的比例共同承担。同级人才发展专项经费补贴发放按照60%、20%、2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鼓励用人单位结合实际提高补贴标准。
26.实施公积金政策优惠。(1)在安顺首次购房的第一、二、三、四层次人才,自其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当月起,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可享受现行政策最低标准;最高贷款额度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万元;对于个人助学贷款逾期的,可以放宽其信用状况认定标准;将原规定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有债务月偿还本息额不得超过家庭月合法收入的60%调整为80%。(2)第一、二、三、四层次人才租赁普通住房的,每年按实际支付的房租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八、优化人才服务环境
27.提供人才落户便利。对来安就业、创业、生活的各类人才,实行“零门槛”落户,不受任何条件限制,即来即办。
28.提供人才生活便利。为“安顺优才卡”或“安顺人才服务卡”持有人办理期限3年的免费公交卡;持卡人在市内飞机场、火车及高铁站出行时,本人及随行人员可享受绿色通道及贵宾服务;向持卡人提供公益性文化、健身、停车等服务。
29.实施人才医疗保健服务。第一层次人才安排健康保健医生,在保健定点医院随时联系就医诊疗,享受市厅级领导医疗保健待遇;第二层次人才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医保个人账户在一般标准的基础上每年增加2000元,住院治疗
时,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补助50%;第三层次人才医保个人账户在一般标准的基础上每年增加1000元,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部分补助50%;第四层次人才医保个人账户在一般标准的基础上每年增加500元,享受就医“绿色通道”服务。各层次人才医保个人账户补助、个人负担医疗费用补助连续发放时间最高5年。一、二、三、四层次人才每年安排到三甲医院进行一次免费体检。每年推荐相关人才参与省级专家人才疗养活动,组织开展我市市级专家人才疗养活动。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才发展专项经费承担。
30.实施人才配偶安置服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配偶随同来安顺工作的,享受如下安置政策:(1)第一、二、三层次人才配偶安置,按照原岗位及单位性质,根据人才配偶条件,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协调解决;第四层次人才配偶由所在县(区)组织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提供帮助。(2)第一、二、三层次人才配偶暂时不能安置的,按同期城区最低工资标准发放生活补贴,发放期限为3年。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才发展专项经费承担。
31.实施人才子女教育服务。第一层次人才子女及其直系(外)孙子女,在就读幼儿园到普通高中期间,可各有一次自由选择公办学校(幼儿园)机会,达到当地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的最低录取分数线的,优先安排就读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第二、三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就优就近原则,由教育局统筹协调;第四层次人才子女入学结合父母服务工作地就近安排。
32.发放探亲休假补贴。配偶、子女未随迁的省外来安“安顺优才卡”或“安顺人才服务卡”持卡人才,每年可凭票报销其本人2次国内探亲双向交通补贴。所需经费由用人单位解决。
33.提供海外人才来安便利。为来安工作的国外高端人才、国外专业人才(包括随行家属)分别按照最高3000元/人 /年、2000元/人/年的标准补助中国境外医疗保险或境内大病和住院医疗保险费用;海外来安人员,在我市参保的,即交即保,即享受待遇,不设等待期。对符合认定标准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直接申请在华永久居留资格。为尚未取得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才及其配偶子女,办理居留期不超过5年的居留证件或入境有效期不超过5年、停留期不超过180日的多次签证。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才发展专项经费承担。
34.提供旅游服务。(1)第一层次人才游览市内国有景区,享受本人及随行人员免门票游览,全年不限游览次数;第二层次人才享受本人及随行8名人员内免门票游览,全年不限游览次数;第三层次人才享受本人及随行6名人员内每年各景区免门票游览3次;第四层次人才享受本人及随行4名人员内每年各景区免门票游览2次。(2)第一、二、三、四层次人才及随行人员在市级签约服务酒店入住享受最优价格。
35.构建一体化人才服务平台。深入推进领导干部牵头引进、培养、服务人才工作,把人才工作具体化、项目化。优化市、县两级人才服务“一站式”办事大厅,开通人才网上办事平台,对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社会保险、医疗保障、落户安居、待遇兑现等服务事项推行“不见面办理”。所需经费由同级人才发展专项经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