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国有企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安顺市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安顺市人民政府
2023年4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安顺市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
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22〕31号)精神,进一步支持我市大学生创新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主要任务
(一)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
1.将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深化高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建立健全课堂教学、自主学习、实训实践、指导帮扶、文化引领融为一体的创新创业教育体系。在人才培养工作中设置大学生创新创业相关学分模块,使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成为评价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指标。健全校校、校企、校地、校所协同的创新创业人才培养机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高校)
2.融合创新创业教育。按照高校专业课程设置,专业教育与创新创业教育融会贯通,各学科结合专业培养目标开设创新创业教育理论与实践课程,挖掘专业课程创新创业教育资源,为学生从事基于专业的创新创业活动夯实基础。(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各高校)
3.加强创新创业教师队伍建设。逐步配齐配强高校创新创业教育专职教师队伍,并在专业技术职称评聘中予以倾斜。对获得国家、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奖项的指导老师,可按相关规定认定为申报职称和晋升岗位等级的业绩条件之一。对本市普通高校教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业务培训,提升教师创新创业教育教学能力,引导教师改进教学方法,将国际前沿学术发展、最新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融入课堂教学。在高校建立创新创业导师库,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支持市场化服务机构发挥创业指导等方面的专业优势,规范有序开展系列活动,形成政府、社会、院校各方面力量齐抓共管、信息共享的良好工作局面。每年立项支持创新创业教学改革课题,吸引更多教师开展创新创业教育研究。鼓励引进校外导师,吸引企业家、金融专家、风险投资人、优秀校友等优秀人才担任创新创业导师。不断更新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高校要制定激励政策,鼓励教师从事创新创业教育教学和项目指导等工作,并结合本校实际从教改立项、职称评定、年度考核、教学酬金、教学奖励等方面给予政策倾斜。(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高校)
4.塑造创新创业培训品牌。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培训,打造一批高校创新创业培训活动品牌,面向大学生开展高质量、有针对性的创新创业培训,提升大学生创新创业能力。实施“马兰花计划”,指导高校对在校大学生开展各类型创业培训,按政策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支持高校将大学生创业培训课程GYB、SYB、网络创业等结合专业特性分类加入课程。积极组织导师进校园举办创新创业大讲堂,开展创新创业政策解读、经验分享、实践指导等。深化政策支持,细化项目融入品牌活动,组织开展好“中国创翼”创新创业大赛等创新创业赛事,提高质量,促进创业。在高校成立大学生创新创业跟踪服务工作室,推进培训后的实地指导,强化创业扶持。(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高校)
(二)优化大学生创新创业环境
5.降低大学生创新创业门槛。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机构,应给予入驻创新创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财务记账、创业培训、法务、投融资、政策申报等一站式、低成本、开放式孵化服务,并安排30%左右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县(区)可对高校毕业生到孵化机构创业给予租金补贴。持续推行企业开办“一网通办、一窗通办”,提升大学生创业便利度,实现涉及企业开办的公章刻制、发票申领、社保参保登记、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多环节事项联办。培育建设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孵化平台,鼓励孵化平台面向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免费开放一定比例的孵化空间,降低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入驻条件。对大学生租房创业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规定给予一定数额、一定时限的创业房租补贴,并将开放情况纳入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考核评价。(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6.便利化服务大学生创新创业。完善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机制,鼓励各县(区)、高校和科研院所的科技创新资源面向大学生开放共享,提供低价、优质的专业服务。实施市级科技成果应用及产业化项目,鼓励高校毕业生作为项目成员参与项目承担单位的科研及成果转化工作。鼓励行业企业面向高校和大学生发布企业需求清单,引导大学生精准创新创业。探索“政产学研用”一体化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新模式,引导大学生参与开展技术攻关活动。(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国资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7.全面落实大学生创业帮扶政策。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每年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不低于500人。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次性给予5000元自主创业补贴。对租用符合规划、安全和环保要求的经营场地创业,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的高校毕业生,给予每月500元场租补贴,对实际月租金低于500元的,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有求职创业意愿的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就业困难应届毕业生,一次性给予每人不低于1000元的求职创业补贴。加大对创业失败大学生的扶持力度,按规定提供就业服务、就业援助和社会救助,对因创业失败导致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符合社会救助认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帮扶。对创业失败大学生有就业意愿和就业能力的可到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规定享受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创业失败大学生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各项就业援助政策。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督促指导高校为休学创业学生按相关规定做好学籍管理服务。毕业后创业的大学生可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减少大学生创业的后顾之忧。(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医保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三)加强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建设
8.建强高校创新创业实践平台。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贵州在新时代西部大开发上闯新路的意见》(国发〔2022〕2号)精神,认定一批创业孵化基地、农民工创业园(点),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鼓励大学生创业园、高校大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园等校内创新创业实践平台,面向符合条件的在校大学生或学生团队免费开放,开展专业孵化引导服务。督促指导高校结合学科专业特色优势,主动联合相关行业领域,深化产学融合,深入实施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建设一批校外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学基地。(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高校)
9.加强创新创业基地建设。深入实施创业就业“校企行”专项行动,积极整合校内外资源,通过校企共建创新创业学院、专业实验室、虚拟仿真实验室、创业实验室和实训中心等方式,建立长期稳固合作关系。以西秀区、安顺经开区等创新创业资源集聚区域为重点和抓手,加快形成区域性的大学生创新创业扶持制度体系。深入拓展高校扶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引领示范作用。支持高校申报省级创新创业示范基地。支持高校申报省级、国家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落实创业平台创建补助,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补助。各高校要结合学科专业特色优势,主动联合相关行业领域,深化产学融合,建立稳定的培养实践基地。校企共同建立健全实践基地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明晰各方职责和权利。建设一批校外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教学基地,持续推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高校)
(四)全面落实大学生创新创业财税扶持政策
10.继续加大支持力度。结合创新创业教育和大学生创新创业情况,积极争取中央彩票公益金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资金。(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教育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1.落细落实减税降费政策。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在3年内按一定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按规定落实好小规模纳税人相关增值税优惠政策,并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规定减免所得税。按规定落实好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以及国家备案众创空间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相关纳税服务工作,强化精准支持。建立健全协调工作机制,通过办税服务厅、微信公众号等渠道加强宣传,进一步提升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力度,落实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相关措施,便利税费事项办理,提升“非接触式”办税力度。(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五)加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金融政策支持
12.落实普惠金融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商业可持续原则,深化产品和服务创新,对大学生创业项目提供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缓解大学生创业融资难题。发挥农村青年创业金融服务站作用,进一步加大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落实国家、省关于大学生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及贴息政策,将市级承担的贴息资金纳入财政预算,高校毕业生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合伙创业,根据合伙创业人数,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3年;对10万元以下贷款、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高校毕业生创业者免除反担保要求。对高校毕业生创建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为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对按时还款、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并享受贴息,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强化部门间协调配合,构建平稳有序、高效畅通的工作机制,简化创业担保办理程序,压缩办理时限,积极探索电子审批模式,力争实现创业担保贷款申请、审核、放款等流程线上办理。强化政策宣传,通过线上、线下方式加强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宣传,提高创业担保贷款政策的知晓率。(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金融办、人行安顺中心支行、安顺银保监分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3.引导社会力量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充分发挥社会资本作用,以市场化机制促进社会资源与大学生创新创业需求更好对接,引导创新创业平台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大学生创业项目早期投资与投智,助力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健康成长。落实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进一步支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发展。引导和支持创新创业平台为大学生创新创业团队提供优惠入驻办公和资源需求市场化解决方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六)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
14.完善成果转化机制。做好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知识产权确权、保护等方面指导。教育、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将知识产权内容纳入大学生科技成果转化培训课程,提升大学生知识产权确权、保护意识。督促指导有条件的高校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服务机构,建立相关成果与行业产业对接长效机制,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在有关行业企业推广应用。鼓励和指导有条件的高校积极申请设立高校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为高校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提供全流程的服务,支撑高校协同创新和优势学科建设,促进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鼓励市农科院设立大学生创新创业成果转化服务机构,支持入职大学生参与科研项目和应用实践,经过培养后鼓励其按相关规定离岗创新创业。(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5.强化成果转化服务。汇集政府、企业、高校及社会资源,加强对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涌现的我市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后续跟踪支持,鼓励本地企业加强与高校合作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促进高校科技成果和大学生创新创业项目落地发展。落实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和推动一批优秀创新创业项目加快成果转化,形成大学生创新创业示范效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税务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七)积极参与相关创新创业大赛
16.积极参与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高校组织学生积极参与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及贵州省“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以下简称大赛),强化大赛创新创业教育实践平台作用。坚持以赛促教、以赛促学、以赛促创,丰富竞赛形式和内容。建立健全大赛与各级各类创新创业比赛联动机制。对获得国家级和省级“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的指导教师和学生团队给予荣誉称号和一定的奖金鼓励。健全完善活动机制。举办安顺市“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由政府主办,高校选拔优秀项目参加集训,提高赛事水平。(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高校)
17.加强对优秀项目支持。加大对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国家级创新创业比赛获奖项目的奖励力度,对获得国家二等奖、省级一等奖及以上且相关成果进入实质性转化、符合相关条件的项目,优先安排市级项目前期费、工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科技专项经费等资金支持。学校可对本校学生在全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中获金、银、铜奖并在安顺落地的项目分别给予一定的无偿资助。同时可将大赛奖励与推免保研、评优评奖等相结合,充分调动大学生创新创业积极性。(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各高校)
二、保障措施
由市级教育部门会同发展改革、科技、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知识产权)、医保、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等单位和高校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确保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各单位、县(区)、高校要注重选树成功案例和典型,推动培育创客文化,打造敢为人先、宽容失败、各方支持的创新创业良好生态,确保不断取得创新创业实效。(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医保局、市税务局、安顺银保监分局、人行安顺中心支行、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高校)
来源:https://www.anshun.gov.cn/zfxxgk/fdzdgknr/zcwj_5621209/afbh_5635593/202304/t20230411_78986207.html